《补充通知》规定的商业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对于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补充通知》决定采用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即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2005年年底以前每安置一名下岗失业人员可从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每年扣减2000元。税收优惠按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核定,并一律从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接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扣减年限截至2005年年底。
对于只从事商品零售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商品批发、批零兼营的企业除外),继续按去年《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按比例计算的税收优惠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