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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房征1%土地增值税 购房者或替地产商买单

2006-12-22  【 】【打印

  继二手房开征土地增值税后,北京地税部门将从明年1月1日起,对新房中的普通住宅征收1%的土地增值税。此前,普通住宅列在免征土地增值税的范围内。为此有不少业内人士担心,这项支出很可能最终将由购房者“买单”。

  市地税局昨天下发的《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将对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土地增值税清算前预(销)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除政府批准的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外,一律按预(销)售收入的1%预征土地增值税。对未按规定期限预缴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应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起,按日加收应预缴未预缴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据了解,此前地税部门只针对140平方米以上的非普通住宅预征0.5%的土地增值税。原来新房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政策是:普通住房不征,非普通住房按0.5%征收,商业用房按1%征收。根据新政,除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外,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商业用房都在征收之列。地税部门的相关负责人称,“原来税率比较多,现在统一了税率,简化了征收环节的程序。”业内人士分析认为,从总体上看,开发商在土地增值税方面的支出都将有所提高。此次新政策的目的主要还是抑制房地产投资。

  虽然征收的对象是开发商,但是开发商是否将这部分成本转嫁给消费者?链家市场研究中心主任王志伟认为,14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宅在市场比重很大,而且与普通购房者联系密切。在目前房地产市场供需矛盾紧张状况下,开发商很容易将这笔税收转嫁到购房者身上。不过也有专家认为对消费者影响不大。北京房地产信息网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年下半年,北京房地产市场住宅售价与成本之间的差距拉大,开发商的获利空间增加,1%的成本增加不会转嫁给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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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小贴士

  什么是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国家为了规范土地和房地产交易秩序,调节土地增值收益而采取的一项税收调节措施。我国于1994年颁布了《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之后又出台了《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即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作为个人所购房产,如果仅作为居住使用,就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只有再转让、经营此房并获得相当标准以上增值收入时,才有必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具体规定请按照最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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