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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可享三大税收优惠

2006-12-5 8:37  南海网-海南日报 【 】【打印】【我要纠错

    记者近日从海南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获悉,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的国民经济体系,凡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都可获得增值税减免、所得税减免和消费税减免三大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减免含3种类型。免征增值税的范围主要包括: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等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黄金、白银;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即征即退的范围包括: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利用城市垃圾生产的电力;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在2008年12月31日前对企业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减半征收的范围包括: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主要包括: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此外,还对翻新轮胎的企业停止征收消费税。

    资源综合利用每年200多万吨

    《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近日发布

    海南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有成效,综合利用工业固废总量达200多万吨/年。

    企业综合利用的废弃物,除尾矿、粉煤灰外,还包括煤矸石、炉底渣、硫酸渣、废石粉、秸秆、次小薪材、废纸、废水和废气等十几个种类。

    海南钢铁公司尾矿及难选矿的综合利用,提高了资源综合利用效率,逐步解决了废矿占地的问题。海口电厂原来每年排出粉煤灰近50万吨,为存放废弃的粉煤灰,电厂外建有面积近千亩的灰场,周围区域的环境问题十分突出。通过资源综合利用,目前,新产生的粉煤灰已全部利用,主要作为水泥厂的部分原料和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电厂通过销售粉煤灰增加了收益,生产企业获得了部分原料。

    据了解,为推动我省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原省经贸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曾于2001年出台《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管理办法》,启动了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工作。截至目前,全省共有22家企业通过了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其中在有效认定期内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有15家。

    近日,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发布了《海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该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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