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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物业用房权属不清 房产税缴纳问题多

2006-6-27 10:53  【 】【打印】【我要纠错

  最近,北京市朝阳区地税局对住宅小区内收费公共建筑、物业用、各类收费停车场涉及的房地产税收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上述部门在缴纳房地产税中存在许多问题,特别是由于物业用房权属不清,导致房产税缴纳比较混乱,漏缴、不缴现象严重。

  一些物业用房权属不清

  在调查的不同档次的居民住宅小区中,高档居民住宅小区都配有现代化的、功能较齐备的收费公共建筑,如会馆、游泳馆、健身房、保龄球馆、网球馆等,中低档住宅小区也建有收费的文化活动中心。据调查,80%收费公共建筑的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开发公司将房屋有偿出租给俱乐部或健身公司使用,由俱乐部或健身公司对其进行经营管理,还有的开发公司以无偿或采用利润分成的形式提供给物业管理部门使用。

  小区物业用房的权属有的为开发公司所有,有的没有明确的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小区收费停车场的产权一般属于开发公司所有(已出售给小区业主的除外)。房地产使用情况有两类:一是物业管理部门自行经营管理停车场,向居民收取停车费;二是物业管理部门委托停车场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停车场管理公司每年向物业管理部门缴纳管理费或双方进行利润分成。

  房产税缴纳问题多

  根据调查,小区收费公共建筑在缴纳房地产税方面存在一定问题。房地产开发公司出租给俱乐部的用房,一般按规定缴纳了房地产税,而物业管理部门无偿使用或采取利润分成形式使用开发公司房产进行经营的情况,则存在未纳税款的现象。

  物业管理用房方面,对于已公摊到各业主住宅面积中的物业用房,由于其房地产权属不清,开发公司与业主之间没有完成这部分房屋所有权和权属证明的转移,因此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存在漏缴现象。有的物业管理部门与开发公司最初属于关联企业,后转为单纯的委托管理关系。这种情况下的房产税缴纳比较混乱,在纳税上存在争议。另外,还有的物业管理用房,其产权属于开发公司所有,由物业管理部门无偿使用,房产原值在开发公司账上记载,在物业管理部门的账面上没有反映,计税依据难以确定,对税款征收带来一定困难。

  小区内的收费停车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停车场管理部门,一般都按规定缴纳了土地使用税。而停车场管理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部门之间在停车场的土地权属和使用上存在分歧的,则很少按规定纳税。土地使用权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由物业管理部门委托停车场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管理公司每年向物业部门交纳管理费或双方进行利润分成。由于税务机关很难掌握实际情况,难以确定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因此有税收流失现象。

  调查显示,住宅小区收费的公共设施和物业用房缴纳房地产税的状况不容乐观,因此有关人士建议,一是对小区内收费的公共建筑、物业用房及收费停车场如何缴纳房地产税出台明确政策,或细化相关规定。二是确定小区物业用房及收费停车场有关房地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三是进一步明确收费停车场面积的确认及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方式,以规范该行业房地产税的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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