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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使用股东房产也要缴纳营业税?

2006-7-31 16:1 信息时报 【 】【打印】【我要纠错

  会计小陈任职的一外企无偿使用其股东的房产,故以为不用纳营业税。但近日,他们却收到了地税局的补缴营业税和滞纳金的通知。怀着“无偿使用股东房产也要纳税”的疑问,小陈打通了地税12366-2的咨询电话。

  通过了解,小陈任职的公司是一外国企业在广州的常驻代表机构,无偿使用其股东的房产作为办公室,该代表机构是按照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缴纳营业税,由于是无租使用,没有实际的租金支出,代表机构在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缴纳营业税时就没有计入该项经费,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发现代表机构没有把这笔“租金”计入经费当中,要求补缴营业税及滞纳金。

  咨询员解释说,根据有关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政策的规定,常驻代表机构无偿使用其股东(或其总公司)的房产作办公地址,需要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计算房产租金作为经费支出换算收入缴纳营业税。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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