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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两税合并,海南还有哪些优势参与竞争?

2007-10-12  【 】【打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两税合并后,海南省曾经享有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将会逐渐取消,作为中国最大经济特区的海南,今后还有哪些优势来参与区域竞争,吸引国内外客商来投资,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业内人士。

  内资外资企业可以公平竞争

  “现在经济特区的特殊政策已一项项逐步取消,例如2003年取消了增值税地产地销优惠政策。仅存的15%企业所得税税率在两税合并后也将逐步取消。”市国税局局长陈如通对记者说,这次中国企业所得税制度改革实现了四个统一,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

  据了解,新税法确定内外资企业均统一适用25%的标准税率,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将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5%的税率比现行的法定名义税率33%降低了8个百分点。

  陈如通指出,新税法对我国大部分地区的企业来说税收负担有所降低,但海南作为特区,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因此,对海口市的部分企业来说,税收负担则有所提高。

  有关专家介绍,外商在经济特区投资,其所得税按15%的税率征收;此外,还可以享受其他一系列的优惠政策。随着两税合并,这些优惠政策将逐步取消,内资企业将与外资企业一样平起平坐。

  海南椰派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余从武介绍说,过去,外资企业总是享受一些优惠政策,内资企业在竞争中往往处于劣势,现在国家统一了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使内资、外资企业处于同一个起跑线,大家一起公平竞争。

  一些产业仍有不少税收优惠

  记者从市国税局了解到,新税法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扩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及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保留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增加了“企业从事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和“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等方面的内容。

  税收优惠取消后,海南省目前有几个领域或者通过几方面途径仍然可以获得税收优惠。首先,高新技术产业仍实行15%的税率;国家将对高技术、节能、环保、农林、基础设施等产业和创业投资,以及对促进就业有较强带动作用的小型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在这些领域的内外资企业,仍能够享受税收优惠。

  扬长避短发展特色产业

  “虽然特区税收优惠政策将逐步取消,在今后的区域竞争中,海南乃至海口还是有自己的一些优势。”市工业与招商局副局长佟吉强分析,海口相继出台了《海口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海口市鼓励投资发展医药产业的若干规定》等优惠政策,对高新技术、医药等产业进行大力扶持。通过参与泛珠三角等区域合作,充分利用“10+1”自由贸易区加强与东盟各国的经济合作,海南地处改革开放的前沿,对外开放的力度进一步加大,可以主动接受发达地区的产业、资金、技术转移和经济辐射。

  佟吉强认为今后海南乃至海口,在招商引资和产业发展中要扬长避短,突出一个“特”字,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多吸引大企业、大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进入,利用现有的优惠政策和环境、区域优势提升海南的产业水平。

  税收优惠将有5年过渡期

  市国税局相关人士介绍,为了缓解新税法出台对部分老企业增加税负的影响,新税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老企业予以过渡性优惠:一是低税率优惠的过渡,即该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可以在新税法实施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税法规定的税率;二是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过渡,即该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可以在新税法实施后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因未获利而尚未开始享受优惠政策的,优惠期限从新税法实施年度起计算。

  陈如通介绍,对于在海南的外资企业而言,可以享受新税法的过渡性优惠政策;而内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主要依据是1988年国务院颁发的一个规定,因此对于在海南岛内举办的内资企业如何享受新税法规定的过渡性优惠问题有待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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