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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颁布 反避税条款仍存不确定性

2007-12-12  【 】【打印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日前经国务院正式公布,将于《企业所得税法》同在明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条例内容与市场此前预期相差无几,但在一些具体条款上,业界表示仍存在不确定性。反避税的制度设计就是其中之一。

  随着中国2004年税制改革的逐步推进,在逐渐下调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同时,提高税收的征收率、打击避税和建立反避税制度成为当前重要的制度建设内容。

  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曾表示,此次两法合并中的一个重要制度创新就是建立了中国的反避税制度。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但哪些安排构成了“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条件,目前仍不明确。

  德勤北京税务合伙人张宝云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这是新税法新增的内容,其主要是打击和遏制纳税人在进行某些交易安排时,并非出于正常的商业目的,而主要是为获取税收利益的情形。其立法本意是为了弥补前述特别反避税条款中不能规范的其他反避税行为,属于一般反避税条款,也属于兜底的补充性条款。

  但如何判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以及税务机关如何进行调整等细节问题,将是实际操作中的重点和难点,也是企业最为关注的核心。

  在实施条例的初稿中曾有规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获得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等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但该条款最终被删除。

  张宝云解释说,纳税人违背税法立法意图和正常商业目的,主要目的在于获得减少、免除和推迟缴纳税款等税收利益或税法规定的其他支付款项,或者增加返还、退税收入或税法规定的其他收入款项等税收利益。

  张宝云认为,在税务机关对企业安排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进行调查时,企业有义务提供资料,表明其安排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如果企业无法提供资料的,可以视为安排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一位参与国实施条例讨论的大型国企财务人员表示,虽然“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和“合理方法调整”在实施条例中有些原则性规定,但对于这些操作中理解和判定弹性较强的条款,实施条例中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从企业的角度,希望在后续文件中能尽量细化操作规定,以尽可能避免企业和主管税务机关在理解上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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