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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提高2倍 外企首次纳入征税范围

2007-2-6  【 】【打印

  2007年1月1日起,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在原规定的基础上提高2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纳入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2月5日,国税总局网站公布了这个由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联合下发的通知。国税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政策调整是依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而下发的通知,对原内容进行了部分修改。

  按照修改后的内容,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大城市由0.5元~10元提高到1.5元~30元;中等城市由0.4元~8元提高到1.2元~24元;小城市由0.3元~6元提高到0.9元~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由0.2元~4元提高到0.6元~12元。同时,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按照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提出切实可行的税额幅度调整方案上报省级政府。“原则上应该在2006年的执行标准基础上提高2倍,也不排除个别地区调整力度更大一些的可能。”上述负责人表示。

  据这位负责人解释,这是因为有些地区多年来并未调整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对于这些地区,调整幅度就会更大一些。“但是原则是税额幅度能够客观地反映本地区经济发展程度和地价水平,并且经济发展水平相近的地区,税额幅度不会相差过大。”

  由于外资企业是首次被纳入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范围,通知要求各级财税部门要充分利用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土地使用费征缴等相关信息,通过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源普查等多种方式,全面、准确地掌握外资企业的户数和占地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税源数据库。

  “一方面是加强征收,更重要的是要严格控制减免税。”上述负责人透露,将从严控制各类开发区、园区用地和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项目用地的减免税;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和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以外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税;对属于越权减免和不符合减免规定的,要立即纠正,甚至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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