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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半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完成138亿元

2007-7-19 11:7 中国税务报 【 】【打印】【我要纠错

  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今年上半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完成138亿元,增长57.1%,增收50亿元。

  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司副巡视员曹聪介绍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新政策的两大变化。一是提高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新修订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将税额标准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了2倍,调整后的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大城市1.5元~30元,中等城市1.2元~24元,小城市0.9元~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12元。考虑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负水平应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土地市场发育程度相适应,条例仍授权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上述税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二是将外资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新修订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把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也确定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据了解,今年以来部分地区已相继修订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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