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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家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颁发

2010-03-03 14:32 来源:国家工商总局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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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日是国务院颁布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的第一天。今天上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江苏省昆山市海峡两岸农业合作区举行隆重仪式,颁发了第一张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诞生了全国第一家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昆山太阳城园艺中心(普通合伙)。

  这家企业的中外双方合伙人分别是中国自然人李爱梅、美国企业普利科索化学公司(“PRECURSOR CHEMICALS INC”),认缴出资额分别为900万和300万人民币。这家企业主要是从事花卉生产、展示、销售,园艺工具、园艺家具销售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等,是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现代农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也符合新法规的立法宗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陆续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等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积极吸收外商投资,促进了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外商投资企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天实施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是在我国继续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新形势下,通过立法吸收外商投资的一种新的方式,是我国继续推进改革开放,稳定和扩大吸收外资的重要步骤,是不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该办法的颁布实施将有助于进一步丰富我国利用外资方式,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提高利用外资质量,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我国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形式中,具有设立简便、管理灵活等特征。同时,《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等无需商务部门归口审批,由企业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这不仅减少了行政审批、简化了办事程序,便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设立合伙企业,而且也降低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设立成本,提高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注册效率。

  根据《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包括3种情形:一是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合伙人全部为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二是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三是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通过入伙或者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方式成为合伙人。不论以哪一种模式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都应当具备《合伙企业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条件,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类项目和标注“限于合资”、“限于合作”、“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以及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和设立虽然具有诸多优势,但这一组织形式要求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传统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绝大多数都是采取的公司组织形式,公司的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在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时,一定要慎重选择投资伙伴,防范投资风险,以维护投资者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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