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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师事务所重大事项备案办事指南

2011-11-08 11:53 来源:上海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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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纳入本市管理的各税务师事务所。

  二、事项名称

  税务师事务所重大事项备案

  三、办理依据

  1、《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50号)

  3、《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有关事项变更程序的通知》(国税注字[2001]7号)

  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师事务所日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注税[2001]12号)

  5、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本市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10]003号)

  四、办理机构

  上海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注税中心”)

  五、受理方式

  受理窗口名称:上海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受理地址:黄浦区淮海中路200号18楼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工作时间

  六、咨询途径

  窗口咨询:黄浦区淮海中路200号18楼

  电话咨询:021-63853515

  七、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21-63854181

  八、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符合备案要求的,即可办理备案。按文件规定提供有效的备案材料。

  九、办理条件

  税务师事务所发生合并、变更、注销情况的。

  十、办理数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备案。

  十一、办理材料

  变更决议内容及过程所涉及的记录材料。(如提供复印件需加盖公章)递交材料统一使用A4型纸。

  (一)税务师事务所合并的备案管理

  税务师事务所可以依法合并。合并后的税务师事务所,符合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由注税中心收回原税务师事务所的执业证,核发新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符合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由注税中心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再核发。税务师事务所合并需要报送以下备案资料:

  1、《上海市税务师事务所备案登记表》(附件),《上海税务网》(www.tax.sh.gov.cn)右下角之“其它相关网站”栏目登陆“上海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主页点击“网上办事”下载;

  2、合并后的事务所章程;

  3、发起人(合伙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出资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经公证处公证的出资人(合伙人)协议书;

  6、出资证明、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7、拟任所长人选的有关资料;

  8、其他注册税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9、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10、事务所的股东会决议;

  11、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12、合并后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13、合并前的事务所双方债权债务的处理鉴证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14、双方事务所清产核资的审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15、股权转让协议及转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6、审核备案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税务师事务所变更性质的备案管理

  税务师事务所变更性质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性质之间的变更。变更性质后的税务师事务所,符合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由注税中心收回原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核发新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符合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收回原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再核发新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税务师事务所变更性质需报送以下备案资料:

  1、《上海市税务师事务所备案登记表》(附件);

  2、发起人(合伙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出资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经公证处公证的出资人(合伙人)协议书;

  5、出资证明、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6、拟任所长人选的有关资料;

  7、其他注册税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8、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9、事务所的股东会决议;

  10、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11、变更性质后的事务所《章程》;

  12、变更性质后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13、资产变动资料。

  (三)税务师事务所变更名称、法人代表、地址(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本的备案管理

  税务师事务所变更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地址(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本,符合变更规定条件的,由注税中心收回税务师事务所原执业证,核发新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符合变更规定条件的,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税务师事务所变更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地址(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本,符合变更规定条件的,报注税中心备案。税务师事务所备案应报送如下资料:

  1、《上海市税务师事务所备案登记表》(附件);

  2、工商管理部门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事务所的股东会决议原件和复印件;

  4、变更后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5、审核备案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四)税务师事务所变更出资人和出资额的备案管理

  税务师事务所变更出资人和出资额备案应报送如下资料:

  1、《上海市税务师事务所备案登记表》(附件);

  2、事务所的股东会决议原件和复印件;

  3、股权转让协议、出资证明或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4、审核备案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五)税务师事务所注销的备案管理

  注销的税务师事务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由注税中心核销《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税务师事务所注销需报送以下备案资料:

  1、《上海市税务师事务所备案登记表》(附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手续复印件;

  3、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六)税务师事务所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的备案管理

  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包括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收费等)是税务师事务所根据业务耗费的工作时间、业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注册税务师承担的风险和责任、注册税务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税务师事务所制定具体收费标准需报送以下备案资料:

  1、《上海市税务师事务所备案登记表》(附件);

  2、具体收费标准。

  十二、办理程序

  (一)受理。注税中心经办人员接到备案申请后,按规定进行审核,发现材料不完整的,予以一次性告知补充;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二)登记。由经办人员审核通过后,在《上海市税务师事务所备案登记表》上登记备案编号并加盖“备案”章。

  十三、办理期限

  按备案程序在十日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将予以说明。

  十四、办理收费

  无

  十五、备案流程图

  附件

  上海市税务师事务所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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