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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农业龙头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

2012-3-9 8:15 转自互联网 【 】【打印】【我要纠错

  为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做大做强龙头企业,近日,国务院下发《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

  文件指出,农业产业化是我国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创新,是现代农业发展的方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集成利用资本、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带动农户发展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生产,是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主体,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对于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现代农业建设和农民就业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文件规定,鼓励龙头企业引进先进适用的生产加工设备,改造升级贮藏、保鲜、烘干、清选分级、包装等设施装备。对龙头企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折旧。对龙头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农产品加工项目且进口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自用设备,在现行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对龙头企业购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龙头企业带动农户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产地农产品初加工的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给予扶持。

  为鼓励龙头企业合理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条,提高产品附加值。文件要求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支持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风险保障机制,文件规定,对龙头企业提取的风险保障金在实际发生支出时,依法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另外,文件还规定,龙头企业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Al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