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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实验区营业税优惠政策获批

2012-6-20 15:19 东方早报 【 】【打印】【我要纠错

  财政部6月19日公告称,决定对注册在福建省平潭的航运、保险、物流等业务实施营业税优惠政策,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发布的通知称,注册在平潭的航运企业从事平潭至台湾的两岸航运业务、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平潭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服务取得的收入以及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将免征营业税。

  此外,注册在平潭的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按照现行试点物流企业营业税政策差额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发布的通知指出,自2011年12月1日起至通知到达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额,以纳税人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予以退税。

  国务院去年年末批准了《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规划》同意平潭实施全岛开放,在通关模式等多方面赋予平潭比经济特区更加特殊、更加优惠的政策,包括海关特殊监管、构建两岸快捷绿色通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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