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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的哥”出租车管理费免增值税

2012-12-10 10:29 转自互联网 【 】【打印】【我要纠错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补充通知,对首轮营改增试点改革实施以来未纳入改革范围的长途客运、班车、地铁、城市轻轨服务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行业的适用增值税政策进行了明确,并对出租车管理费等增值税征收进行了细化。该通知自今年12月1日起执行。

  通知称,建筑图纸审核服务、环境评估服务、医疗事故鉴定服务,按照“鉴证服务”征收增值税;代理记账服务按照“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文印晒图服务按照“设计服务”征收增值税;组织安排会议或展览的服务按照“会议展览服务”征收增值税。

  另外,出租车公司向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出租车属于出租车公司的,按照“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出租车属于出租车司机的,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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