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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实务(2012.12.27)

2012-12-27 16:28  【 】【打印】【我要纠错

会计实务交流】

工业企业外购存货

问题:工业企业外购存货如何入账?

解答:工业企业外购存货的入账价值包括:

(1)购买价款:发票中的金额。

(2)相关税费:计入存货的消费税、资源税、不能抵扣的增值税、关税。

(3)其他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①运杂费:运输、装卸、保险等费用。

②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应计入存货的采购成本;入库前发生的不合理的损耗,不应计入存货的成本,根据发生损耗的具体原因,计入对应的科目中。如果是由责任人、保险公司赔偿的,应计入其他应收款中,冲减存货的采购成本,如果是意外原因(地震、台风、洪水等)导致存货发生的损耗计入营业外支出。如果尚待查明原因的首先要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查明原因后再作相应处理。(由于发生合理损耗会使存货的单位成本提高)

③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应计入存货的入账价值;入库以后发生的挑选整理费用、保管费用应计入管理费用中。

【纳税实务咨询】

1.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是否缴纳车船税,应如何缴纳?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2.机动车辆丢失后可否退还已缴的车船使用税税款?应如何办理?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予办理车船使用税退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1394号)的规定,鉴于机动车辆丢失后,纳税人不再拥有和使用该车辆,对于已经按年缴纳了车船使用税的机动车辆出现丢失的情况,应当予以退税。

纳税人可在车辆丢失后,凭车船使用税完税凭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车辆丢失证明,向车辆纳税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地方税务机关经审核后应依据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车船使用税退税额应按月计算。退税的起止时间为:从机动车辆丢失的次月起至纳税年度终了的当月止。

丢失车辆办理退税后车辆又找回物归原主的,纳税人应从公安机关出具的丢失车辆发还证明的次月起计算缴纳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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