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已经进入备考阶段,往往越是在时间充裕的时候同学们越找不到学习的方法。为此,网校为大家整理了会计职称备考学习切勿走入的四大误区,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详见本期网校关注!
【本期导读】
>精彩讲解:赠与的和撤销的
> “控制”标准的具体应用
>企业预算最主要的两大特征
>会计实务:自行建造办公楼
>管理小故事:福祸相依
>话题:会计之星如何炼成
>学习切勿走入四误区
【名师专栏】
游文丽老师关于赠与的撤销的精彩讲解(经济法)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即赠与人在给付之前,由于某种原因,如经济困难、另行选定赠与对象等,可以撤销赠与;对已经给付或部分给付的不得撤销。对于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仅负有承诺赠与的法律义务,还有赈灾扶贫救困的道德义务,因此法律禁止此类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比如说一个人马上就要不行了,突然想起自己前天答应赠给邻居家1万块钱,看着自己还没有成年的儿子,一阵心酸,就说该赠与要撤销。我们看,这个赠与不属于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也没有经过公证,并且只是口头承诺,还没有实际交付,所以这时候就可以撤销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