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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焦点(2013.01.28)

2013-01-28 16:22  【 】【打印】【我要纠错

【焦点】2013年CPA考试备考在即,新考生站在报考的十字路口,何去何从,似乎有点茫然。网校“注会考试《经济法》科目特点以及报考建议”一文针对2013年CPA经济法科目的报考,提出一些建议,希望对新老考生都有所帮助……详见本期网校关注!

【本期导读】

>精彩讲解:赠与的撤销的

>资本市场线与证券市场线

>产品开发战略和多元化战略

>成就办公室红人不失宠三秘笈

>近日话题:注会学习如何破冰

>《经济法》科目特点及报考建议

【名师专栏】

游文丽老师关于赠与的撤销的精彩讲解(经济法)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即赠与人在给付之前,由于某种原因,如经济困难、另行选定赠与对象等,可以撤销赠与;对已经给付或部分给付的不得撤销。对于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仅负有承诺赠与的法律义务,还有赈灾扶贫救困的道德义务,因此法律禁止此类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比如说一个人马上就要不行了,突然想起自己前天答应赠给邻居家1万块钱,看着自己还没有成年的儿子,一阵心酸,就说该赠与要撤销。我们看,这个赠与不属于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也没有经过公证,并且只是口头承诺,还没有实际交付,所以这时候就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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