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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焦点(2013.01.15)

2013-01-15 16:49  【 】【打印】【我要纠错

【焦点】2013年金蛇起舞,2013年谣言皆碎,2013年你注定要收获成功!新的纪元已步入正轨,开始执行自己的使命;2012年注册会计师已告一段落,新的征程已在前方路口向你挥手!无论是成功,还是失败,都已成为过去……详见本期网校关注!

【本期导读】

>名师:营业税交通运输业计税依据

>经济法: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如何实现审计项目的截止目标

>论坛:职场新人完美转型八大招

>话题:初入职场懵懂期也是机会

>2013注会考试全程“作战”活动

【名师专栏】

杨军老师对《税法》科目中营业税交通运输业计税依据的精彩讲解(税法)

计税依据为提供交通劳务取得的全部运营价款和价外费用。

(1)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期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运输企业自境内运送旅客或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旅客或货物的:营业额=全程运费-付给其他承运企业的运费

(3)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航)与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简称货航)开展客运飞机腹舱联运业务时,国航以收到的腹舱收入为营业额;货航以收到的货运收入扣除支付给国航的腹舱收入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额扣除凭证为国航开具的“航空货运单”。

(4)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国际运输劳务是指:

①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②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③在境外发生载运旅客或者货物的行为。

[记忆小贴士]纳税人只对由其提供的劳务取得的收入纳税。正所谓干多少活,拿多少钱,缴多少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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