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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实务(2013.02.28)

2013-02-28 16:27  【 】【打印】【我要纠错

【会计实务交流】

以援建的方式为学校建楼是否要缴营业税?

问:我们是一家建筑企业,以援建的方式为某学校建设教学楼,材料人工全由我们承担,该行为是否要缴纳建筑营业税?

解答:这个问题比较特殊。个人认为实际上是捐建而非一般的援建,区别在于援建是以优惠条件提供援助,但并不一定无偿。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条例所称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同时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①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②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除此之外,未见到对无偿向他人提供劳务要视同销售征收营业税的明确规定。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认为:

①如果援建的相关合同、协议中约定捐建标的仅包括所涉及材料金额,而不涉及所提供劳务价值,那么可以视为捐赠材料,仅对这部分材料计征增值税(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入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当然,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金额也仅限于材料价值及税金。

②如果合同、协议中约定的捐赠金额是按建成后工程的价值计算,那么企业的提供建筑业劳务这一环节就不是“无偿”,而是“有价”的,即这种情况下,就视同捐赠建成的房产,除对企业征收视同转让不动产环节营业税外,还要对企业建造该不动产行为征收建筑业营业税。当然,这种情况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金额就是建筑物的全部价值。但需要符合公益性捐赠的条件才能按规定扣除。

③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名义上是无偿提供劳务,但实际上从其他途径或者变相获得补偿的,则会要求补税并很可能予以处罚。

【纳税实务咨询】

1.请问如果年底既有双薪又有分红,且不在同一月份发放,比如10月发放了分红,12月又发放了双薪,具体应该如何纳税?如何理解国税函[2002]629号及国税发[2005]9号文对此的描述?

解答:分红是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单独按次计税的,不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规定,已取消年底双薪的单独计税办法,个人取得年底双薪,应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计税。

2.个人直接捐赠给受赠者的捐赠是否能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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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个人直接捐赠给受赠者的捐赠不能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社会团体是指经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注册的非营利的社团组织和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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