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交流】
贸易公司委托加工业务的会计处理
问:我公司是贸易公司,委托工厂生产产品后(FOB)再卖给我公司销售,工厂开具增值税销售发票给我公司。但现在我公司自购了部分材料发到工厂添加到产品里,材料发票是开给我公司的,故产品的成本是由工厂的材料加我公司的部分材料组成,但由于我公司发给工厂的材料发票是开给我公司,故工厂只会按他们自有材料的成本计算产品成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公司,现在问题在于我公司自购的材料成本没有体现到产品里,请教账务应如何处理。由于我公司自购的材料技术含量高,不能由工厂代购。工厂可以直接开加工发票给我公司吗?账务应如何处理?
解答: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话,可参考下面的思路来进行处理:
1.自己购料时: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2.发料到工厂:
借:委托加工物资—原材料
贷:原材料
3.收回委托加工后的产品,并取得加工发票:
借:委托加工物资—加工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借:库存商品
贷:委托加工物资—原材料
—加工费
注:第3项也可合并处理。
【纳税实务咨询】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返还收入,是否可以冲减进项税额?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冲减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征收入库税款不再进行调整,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论坛精华】
不晕车的小窍门
1、盯住车外高楼
适宜于轻微的头晕眼花和呕吐。如果眼睛盯住车辆内部的物体,大脑就会收到“没有移动”的信号,使内耳和大脑不同步,进而出现头晕。此时可以盯住车外一个固定不动的点(如远处的高楼),这样能让内耳和大脑保持同步,缓解头晕。
2、按住手腕
如果感到胃部不适,恶心想吐,可以用大拇指在手腕内侧折痕下方5厘米处按压几分钟,症状就能减轻。
【休闲娱乐】
笑话
朋友是个妻管严,一天,他爆怒:“再惹我,形同此纸。”把手里的纸撕碎了。老婆一巴掌拍到他身上:“我就惹你了,看你怎么着吧?”双手叉腰,怒目而视。谁知朋友憋了半天,来了句:“你……你这不算惹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