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交流】
受托代建房产的处理
问:受托方符合代建房规定的条件,受托方是否核算收入和成本?如果需要核算,代建房收入与成本是否同价?受托方的“开发成本—代建房”结转到“经营成本—代建房结算成本”后,转给委托方房产时,依据什么凭据转出?
解答:受托方符合代建房规定的条件,则其所取得的发票均是委托方名义的发票,当然由此形成的成本费用实质上是在为委托方进行代为结算管理,与其本身的开发经营业务毫无关系,受托方无需核算该项目的经营收入和经营成本,也就不存在代建房收入与成本同价的疑问,但是根据合同约定,其收取委托方的代建房手续费收入应当作为经营业务收入核算,为此发生的支出应当作为期间费用核算。
由于受托方是代建行为,在科目设置上,其在“开发成本—代建房”归集的成本费用建造完工后应转入“开发产品—代建房”科目与委托方进行结算。如果受托方仅是收取管理费,且不垫付资金,所有的房产建造成本由委托方自行负责,则受托方不需要负担房产造价成本的结转,仅就其收取的管理费收入确认收入,计征营业税,其在“开发产品—代建房”归集的成本费用转入“其他应收款—委托方”即可。
【纳税实务咨询】
1.如果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了机动车车船税,是否还要向车辆登记地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8号)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完税证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税务机关缴纳机动车车船税。
2.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返还手续费的比例是多少?
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59号)规定,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手续费,由税款解缴地的地方财政、税务机关按照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实际收入予以审核、支付,具体支付标准暂按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