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新闻】
1、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新规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对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进行了补充规定。
一、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
三、本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第二十六条同时废止。
2、税收督察规则下月起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日前签署第29号总局令,公布《税收执法督察规则》。该规则突出执法督察行政监督特性,将信息管税、风险管理等理念应用于执法监督领域,全面规范执法督察工作,并强化了执法督察结果的综合运用。规则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与之前的《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相比,规则主要有七大变化:一是用税收执法督察取代税收执法检查;二是明确了督察内审部门代表本级税务机关组织实施执法督察的法定地位;三是突出执法督察行政监督特性,以及自上而下进行层级监督、专门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四是与信息管税的税收管理模式相适应,增加了信息化手段运用于执法督察工作的相关内容。五是规定了执法督察的具体形式。将全面执法检查、日常执法检查、专项执法检查和专案执法检查四种形式,改为全面执法督察、重点执法督察、专项执法督察和专案执法督察等形式。六是补充完善了实施执法督察的一些程序性规定,提高工作的规范化程度。七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了执法督察结论性文书的种类。
3、新税票办法增设完税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公布《税收票证管理办法》,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办法共六章62条,主要体现了以下几方面的改革内容:规范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并重新界定了税收票证的定义;肯定了征缴信息化的发展成果;统一了税收票证具体式样和尺寸;明确了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的机构和岗位,并对业务风险环节做了岗位分设要求;简并了票种,完善了税收票证种类体系;增设了各税种通用的税收完税证明;从制度上支持了各种税收票证的“一票多税”填开。增设了税收完税证明作为新的证明类票种,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税收完税证明各税种通用,样式全国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