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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实务(2013.03.27)

2013-03-27 15:36  【 】【打印】【我要纠错

【会计实务交流】

旧车如何计提折旧?

问:近日,我公司购进一部旧车,请问应按几年计提折旧?还是按估计剩余使用年限折旧?

解答:您单位购置使用过的旧汽车,对其原已提折旧年限,可按其行驶证上的购买时间确定,按照剩余年限继续提取折旧。

目前,税法规定的汽车的最低折旧年限是4年,见《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您单位可以根据上述信息,进行后续折旧的计提。

【纳税实务咨询】

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征订凭证,是否缴纳印花税?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1989]142号)规定:1.各类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征订凭证(包括订购单、订数单等),应由持证双方按规定纳税。2.各类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3.征订凭证适用印花税“购销合同”税目,计税金额按订购数量及发行单位的进货价格计算。4.征订凭证发生次数频繁,为简化纳税手续,可由出版发行单位采取按期汇总方式,计算缴纳印花税。实行汇总缴纳以后,购销双方个别订立的协议均不再重复计税贴花。因此,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签订的征订合同,应该按照“购销合同”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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