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解读】
解读《〈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下)
四、《公告》在《管理办法》基础上增加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细化了有关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
1.增加了按照财税〔2012〕39号文件规定实行“先退税后核销”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的申报、核销免抵退税的具体办法。
2.根据地方政府和出口企业反映的实际情况,《公告》补充了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和外国自然人报关出口货物实行简化的备案办法进行管理的规定。
3.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企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8号)内容纳入《公告》。
(二)增加了优化出口退税服务的有关规定
1. 明确了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免费下载或由主管税务机关免费提供。
2.明确了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免费提供的出口退税业务提醒服务。
3.明确了企业可在退(免)税正式申报前进行预申报。同时为保障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了电子信息不齐的出口货物劳务,也可进行退(免)税正式申报。
4.按照优化服务、体现宽严相济管理的指导思想,《公告》中增加了出口企业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单证申报退(免)税,申请延期申报的适用情形和办理程序。
(三)增加了规范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免税业务的管理规定
1.细化了退(免)、免税申报的具体要求。
一是要求企业申报退(免)税时发生出口发票金额与出口报关单上金额不一致、由于海关调整商品代码造成报关单上商品代码与出口退税率文库不一致等情况,需填报相关表格,说明情况。
二是增加了退(免)税、免税申报的规范性要求。要求退(免)税、免税申报时,需将有关纸质资料按申报表顺序整理、装订成册,报送或留存备查。
三是细化了申报退(免)税提供的出口报关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匹配规定。
四是明确了免税品经营企业要将经营货物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是明确了经税务机关审核退(免)税发现疑点,企业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接受约谈、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填写并报送自查表。
六是明确了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区内生产企业用于出租、出让厂房的,不得申报退税,进项税额须转入成本。
(五)增加了防范骗取出口退(免)税的有关管理规定。
1.增加了15种不予退(免)税,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情形。
《公告》中列举的15种不予退(免)税,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情形,是对财税[2012]39号文件当中的“退(免)税申报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细化。主要目的如下:一是可以进一步规范出口企业办理出口业务的行为,提高遵从度;二是可以保障国家税款安全,进一步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2.规定了暂不办理退税的3种出口业务情形和1种出口企业情形。
3.明确了经税务机关审核退(免)税发现疑点,企业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接受约谈、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填写并报送自查表。
4.规定了对出口业务存在需要进一步核查疑点的,对所涉及的退(免)税采用暂不办理、提供担保等措施,从而保障国家退税款的安全。
五、《公告》的执行时间
《公告》除已明确执行时间的规定外,其他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公告》规定有一些资料需要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填报,因此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升级完善之前暂报送纸质资料,待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升级完成后执行。
(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