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交流】
会计“利得”与资本“利得”
解答:会计“利得”:
新《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利得”分为两种:
一种是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该利得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利得,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另一种是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该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包括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增加变动,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处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结转原记入资本公积贷方的相关金额;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或其他方提供服务的,应按照确定的金额;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时贷记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为采购成本或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对于原记入资本公积的相关金额,按规定贷记资本公积的金额;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中,按相关规定应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资产负债表日,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产生的利得等。涉及到的会计科目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资本“利得”:
一度被大家热议的“资本利得税”中的“利得”通常是指对主体出售或转让资本性资本而实现的收益。从性质上来看,该“利得”是指在证券投资、期货交易、基金等资本经营形式中产生的一种特定的收益。对于企业来说,可能涉及“应收股利”、“投资收益”等科目。
【纳税实务咨询】
企业转让100%股权、变更法人,原企业资产含有房产、土地,变更法人后的企业是否要缴纳契税?
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第二条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9号)第一条规定,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二条中规定的“股权转让”,仅包括股权转让后企业法人存续的情况,不包括企业法人注销的情况。在执行中,应根据工商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的登记认定,即企业不需办理变更和新设登记,或仅办理变更登记的,适用该条。企业办理新设登记的,不适用该条,对新设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应征收契税。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的“企业”,是指公司制企业,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