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答疑】
1、整合土地转让是否缴营业税?
提问:
我公司属于煤炭企业整合范围,根据省煤炭整合意见,整合过程中只有实物资产的整合转让,所有债权债务属原企业所有。我公司能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转让土地不缴纳营业税?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明确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资产整合过程中,只有实物资产的整合转让,所有债权债务归原企业所有,此种情况不符合不缴纳营业税的条件。
2、双薪制工资如何缴纳个税?
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后,“双薪制”工资是否属于年终加薪?是否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方法计缴个税?
解答:
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取消了“双薪制”个人所得税计算税款方法。企业薪酬结构中,如果仍然包括“双薪制”的工资薪金所得,而且“双薪制”的工资薪金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在同一个月份内发放的,可以将“双薪制”工资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合并,统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计算个人所得税。如果“双薪制”的工资薪金与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在同一个月份内发放,“双薪制”的工资薪金应与所在月份工资收入合并后,计算个人所得税;不再执行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