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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实务(2013.04.16)

2013-04-16 16:53  【 】【打印】【我要纠错

会计实务交流】

分包商分摊的利息费用如何处理?

问:我公司是建安企业,向业主请款时要求业主提前付款。因按合约规定未到付款期,业主要求我司承担提前付款的利息费用,并出示收款收据。我公司在付给分包商工程款时,因也是提前付款给分包商,要求分包商分摊利息费用。请问,分包商分摊的利息费用,我公司是否需缴纳营业税,若需要,其税率是3%还是5%?

解答:贵公司要求业主提前付款,因按合约规定未到付款期,贵公司承担提前付款的利息费用,这种处理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以“现金折扣”的方式,将贵公司应承担的利息费用,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也就是说实际收取的工程款,是扣除利息费用后的部分;另外一种处理方式,即按双方结算全额开具建安发票,业主要出具借款利息的票据,据此以“财务费用”科目入账。

对工程分包商,贵公司若有明确规定、并且财务中有核算,收取(或者说分摊)利息,那么应按企业间的资金占用费处理,即按“金融保险”5%税率缴纳营业税。您提问中所说的“建筑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贵公司并未向分包商提供建筑劳务,因此不适合这条规定。贵公司是向业主提供建筑安装劳务的。

【纳税实务咨询】

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招聘合同,委托其为企业招聘员工,招聘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也就是说,印花税的征收范围采用列举的方式,没有列举的凭证,无需贴花。招聘合同不在印花税应税合同或凭证的列举范围内,因此,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的招聘合同不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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