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交流】
建筑安装公司工程转包的会计处理
问:A建筑安装公司(有相关资质)与B公司签订一项建筑施工合同,合同金额50万元。A公司随后以30万元的价格将此合同转让给C公司(C公司无资质,A公司不能与其签分包合同),那么:
(1)对A公司收取的20万元是否要征流转税?
(2)合同是由A公司签订,只能由A公司开具发票,但这样A公司要做50万元收入却无成本,因为C公司包工包料,C公司所发生的费用只能由C公司做账,请问对此该如何处理?
解答:如果不考虑合同转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行业规范的规定,单纯从业务处理的角度来分析,这项业务实际上可以理解为A公司将自己承包的工程交由C公司实际施工。所谓转让合同可以视为A公司与C公司另行签订了一项施工合同,价款为30万元。这样一来:
(1)A公司的会计收入不是20万元,而是50万元,应该由A公司按50万元向B公司开具劳务发票,税务方面因为不是符合规定的分包行为,所以不能按20万元的差额而应按50万元全额计征营业税等。A公司支付给C公司的30万元实际上是A公司经营该工程项目的成本。
(2)虽然C公司没有相应的资质,但因其实质上提供了施工劳务,故应该按所取得的30万元劳务费计征营业税,并向A公司开具或申请代开劳务费发票。A公司以该发票作为核算该项工程项目成本的原始凭证。
【纳税实务咨询】
我公司想在西部地区开设分支机构,请问该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否可以采用15%?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规定,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外的企业,其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含仅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仅就该分支机构所得确定适用15%的优惠税率。在确定该分支机构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仅以该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和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论坛精华】
如何让员工信任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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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闲娱乐】
笑话
女同事请求男同事顺路载她一程。到了停放车辆的地方,女同事看到那辆摩托车又破又烂,忍不住讽刺了男同事一句:“拜托,那么破的车还要上锁!”
男同事瞪大眼睛看着女同事说:“那你为何要化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