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交流】
销售使用过的物品与旧货征税有何区别?
问题:公司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与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分别适用不同的征税办法,请问“使用过的物品”与“旧货”该如何掌握?公司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办公桌是按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征税还是按旧货征税?
解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上述规定中所称的“纳税人销售旧货”,主要是指专业从事收购旧货再销售的旧货经营单位。而企事业单位“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各种物品”,例如办公用品等,则不适用旧货的政策,应按照财税[2009]9号文第二条第(一)项等规定执行。
【纳税实务咨询】
企业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同时企业处理筹建期发生的费用时,还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即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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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话
今天坐公交车,中途上来两个小学生,俩人从上车开始嘀咕。A说:“你说吧。”B说:“我不敢,你说吧。”俩人嘀咕了半天,后来A说:“咱们一起说吧,我数123。1、2、3!”那俩货一起:“司机!开下门!我们坐错车啦!”全车爆笑,司机将车停到下个车站让俩人下车了,俩人下车手拉手消失在人群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