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解读】
捐赠税前扣除之六项注意(上)
“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四川省芦山“4·20”7.0级地震发生后,社会各界纷纷慷慨捐款捐物,支援地震灾区抗震救灾工作。政府为了鼓励公益、救济性捐赠,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不过,捐赠税前扣除还应注意六方面,《财税手机报》于本期和下期为您连载。
1、注意捐赠手续与程序的完备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纳税人在进行捐赠税前扣除申报时,不仅应附送由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出具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同时,还应当附送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材料等。另外,如果企业和个人不是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有关部门,而是直接向受灾对象进行捐赠,是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的。
2、把握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条件
可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是指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单位、个人的捐赠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国家机关是指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
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必须具备以下9个条件:致力于服务全社会大众,并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法人资格,其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符合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公益法人所有;收益和营运节余主要用于所创设目的的事业活动;终止或解散时,剩余财产不能归属任何个人或营利组织;不得经营与其设立公益目的无关的业务;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不为私人谋利的组织机构;捐赠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非营利公益性组织的分配,也没有对该组织财产的所有权。
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确认;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省级财税部门进行确认,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注意把握捐赠公益投向
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必须是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原税法规定,允许企业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为公益救济性捐赠,将公益事业与救济事业并列,是由于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制定时,《公益事业捐赠法》还没有出台。自1999年9月l日起施行的捐赠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求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即公益事业不仅包括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也包括科教事业:文体事业、环境卫生保护、公共设施建设等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