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精讲】
产品成本计算的分批法(初级会计实务)
(一)分批法概念
分批法,是指以产品的批别作为产品成本核算对象,归集和分配生产成本,计算产品成本的一种方法。
1.分批法适用的条件
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单件、小批生产的企业,如造船、重型机器制造、精密仪器制造等,也可用于一般企业中的新产品试制或试验的生产、在建工程以及设备修理作业等。
2.分批法计算成本的主要特点:
(1)成本核算对象是产品的批别
由于产品的批别大多是根据销货订单确定的,因此,这种方法又称订单法。
(2)产品成本的计算是与生产任务通知单的签发和结束紧密配合的,因此产品成本计算是不定期的。成本计算期与产品生产周期基本一致,但与财务报告期不一致。
(3)在计算月末在产品成本时,一般不存在在完工产品和在产品之间分配成本的问题。
(二)分批法条件下,月末完工产品与在产品之间的费用分配
1.如果是单件生产,产品完工以前,产品成本明细账所记的生产费用,都是在产品成本;产品完工时,产品成本明细账所记的生产费用,就是完工产品成本,因而在月末计算成本时,不存在完工产品与在产品之间分配费用的问题。
2.如果是小批生产,批内产品一般都能同时完工,在月末计算成本时,或是全部已经完工,或是全部没有完工,因而一般也不存在完工产品与在产品之间分配费用的问题。
3.如果批内产品跨月陆续完工,这时就要在完工产品与在产品之间分配费用。具体可以采取简化的方法处理:如按计划单位成本、定额单位成本、最近一期相同产品的实际单位成本计算完工产品成本;从产品成本明细账中转出完工产品成本后,各项费用余额之和即为在产品成本。
(三)简化的分批法
在小批单件生产的企业或车间中,同一月份内投产的产品批数往往很多,有的多达几十批,甚至上百批。在这种情况下,各种间接计入的费用在各批产品之间按月进行分配的工作极为繁重,可采用简化的分批法,即不分批计算在产品成本的分批法。采用这种方法,仍应按产品批别设立产品成本明细账,但在各该批产品完工前,账内只按月登记直接计入的费用(如直接材料)和生产工时,只有在有完工产品的月份,方可分配间接计入的费用,计算、登记各该批完工产品成本。简化的分批法的主要特点如下:
1.每月发生的各项间接计入费用,不是按月在各批产品之间进行分配,而是将其分别累计后,在产品完工时,按照完工产品累计生产工时的比例,在各批完工产品之间进行分配。因此,这种方法也叫“累计间接费用分配法”,有的还称之为“不分批计算在产品成本分批法”。间接费用分配的计算公式如下:
全部产品某项累计间接费用分配率=全部产品该项累计间接费用/(完工产品累计生产工时+在产品累计生产工时)
某批完工产品应负担的某项间接费用=该批完工产品累计生产工时×全部产品该项累计间接费用分配率
2.必须设立基本生产二级账,按成本项目登记全部产品的月初在产品费用、本月生产费用、累计生产费用、月初在产品生产工时、本月生产工时和累计生产工时,以按月提供全部产品的累计的生产费用和生产工时资料,据此计算全部产品累计间接费用分配率。
由此可以看出,在简化的分批法下,各批产品之间分配间接费用的工作以及完工产品与月末在产品之间分配费用的工作,是利用累计间接费用分配率,到产品完工时合并在一起进行的,即各项间接费用累计分配率,既是在各批完工产品之间分配该费用的依据,也是在完工批别与月末在产品批别之间,以及某批产品的完工产品与月末在产品之间分配各该费用的依据。因此,该方法在各月间接费用水平相差悬殊的情况下不宜采用,月末未完工产品的批数不多的情况下也不宜采用,否则,影响计算的正确性。
【疑难问题解答】
“仲裁协议效力”与“一裁终局原则”的关系(经济法基础)
解答: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对于发生的纠纷要申请仲裁的这个约定(即协议),这个协议的效力有问题的话,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定。因为仲裁协议无效的话,那么当事人就可以不仲裁,而直接去向法院提起诉讼了。
一裁终局,是针对仲裁裁决,是仲裁庭经过审理作出的法律文书,它是作出之日就发生效力。
所以,我们要明确:先有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当事人才能去申请仲裁,从而得到“仲裁裁决”。
【易错易混辨析】
问:成本核算设置生产成本和制造费用两个科目。请具体说说什么情况下用生产成本什么情况下用制造费用?以及何时先归集到制造费用再分配到各成本,麻烦详细解释下。还有为什么成本核算账户不设置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呢?(初级会计实务)
答复:制造费用是归集为生产产品发生的间接费用,不能直接归集到产品成本中,如生产设备的折旧费,生产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等。
生产成本是为生产产品发生的直接费用,如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
“制造费用”是一个中间过渡的科目,通过“制造费用”核算的话,我们最终也是要转到“生产成本”中的。
制造费用归集后,期末根据一定的分配方法转入生产成本中,因为制造费用也是产品成本的一部分,只不过是通过间接分配的方法计入的。
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这两个科目是损益类科目,不是成本核算科目,它们是为企业的管理和销售商品发生的费用,影响当期损益,不是为产品生产发生的,不影响产品成本的计算。
【历年考题剖析】
1.甲、乙发生合同纠纷,继而对双方事先签订的仲裁协议效力发生争议。甲提请丙仲裁委员会确认仲裁协议有效,乙提请丁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关于确定该仲裁协议效力的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经济法基础-单选题-2010年)
A.应由丙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
B.应由丁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裁定
C.应根据甲、乙提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时间先后来确定由仲裁委员会决定或丁法院裁定
D.该仲裁协议自然失效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仲裁相关规定。根据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点评]注意题目体现的知识点中,是“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所以才会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是否有效”进行确认。
2.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处罚的是( )。(经济法基础-单选题-2010年)
A.罚金
B.吊销许可证
C.警告
D.没收违法所得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处罚。根据规定,行政处罚分为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暂扣许可证和执照)、财产罚(罚款、没收财物)和声誉罚(警告)等多种形式。选项A“罚金”是“刑事责任”;“罚款”才是“行政处罚”。
[点评]学习过程中要注意“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区别。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刑事处罚的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这5种主刑,还包括剥夺政治权利、罚金和没收财产3种附加刑。因此,罚款是行政处罚,罚金是刑事处罚。
【答疑精华】
关于成本归集的疑惑(初级会计实务)
我对这个成本归集的理解还是有些不清楚,请指教下面的疑问:
如果直接分的清是哪种产品的料、工、费就直接根据企业采用的分配方法直接归到该产品的基本成本中。
那么为什么辅助成本不能直接采用分配方法直接归到该产品基本成本中,而要通过分配方法先归集到制造费用中,再从制造费用中采用分配方法再归集到基本生产成本中,这样是不是生成成本—辅助生产成本被分配了两次后才进入到了基本生产成本中,为什么要这样做呢,为什么不采取辅助成本单独的根据归集分配方法核算到该产品的基本生产成本中,制造费用单独的根据归集分配方法到该产品基本生产成本中。为什么要将辅助生产成本归集到制造费用后再进行一次分配归集呢?能不能举个实际工作中的例子解读说明一下?
答复:因为辅助生产车间主要是供电、供气、修理等,很难直接区分为生产产品直接耗用了多少(辅助车间也不单单为生产产品服务,也可能为企业的行政管理、销售部门服务的,例如供水、供电等),且在同时生产多种产品的情况下,更难区分,即使好区分一些,工作量也是非常大的,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所以单独设置辅助生产成本归集辅助生产车间发生的费用,辅助车间发生的费用有一些也是间接的,此时如果这种间接的费用比较多的话,单独通过制造费用科目归集,期末转入辅助生产成本。如果不多的话,简化核算,直接计入辅助生产成本。
辅助生产成本归集的费用采用一定的方法分配给各个受益单位,例如基本生产车间、行政管理部门、销售部门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