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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答疑(2013.06.25)

2013-06-25 16:55  【 】【打印】【我要纠错

【专家答疑】

1、进口增值税款抵扣问题

提问:

我公司因业务需要,须从国外进口原材料。但因我公司没有进口资质,所以委托有资质外贸公司代理进口,外贸公司按规定收取代理费,并由我公司负担进口增值税。近日,因工作失误,在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时,没有要求海关开具有我公司名称的缴款书,而是直接开具了代理公司名称,也没有加注我公司名称。我公司能否按原件注明的增值税款申报抵扣?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条例所称的代购货物行为,应按增值税代购货物的征税规定执行。但鉴于代理进口货物的海关完税凭证有的开具给委托方,有的开具给受托方的特殊性,对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即对报关进口货物,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委托方的,对代理方不征增值税;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代理方的,对代理方应按规定增收增值税。因此,海关开具给代理方的缴纳书,只能由代理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资源税的视同销售情况

提问:

如何理解新《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的规定?

解答:

《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例如企业采掘煤炭后,如果将煤炭用于职工福利发给职工用作燃料,应视同销售缴纳资源税;如果将煤炭用于生产焦煤,在此环节可以不缴纳资源税,待生产出焦煤后,按每吨8-20元缴纳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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