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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导读】
>办理支付结算原则——叶青
>失业保险(经济法基础)
>固定资产折旧额的影响因素
>论坛精华:人生
>注会路上,你放弃了什么
>职称强化阶段备考指导
【名师专栏】
叶青老师关于办理支付结算原则的精彩讲解(经济法基础)
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中有一条是“银行不垫款原则”,关于这个原则大家要注意,这是针对银行是中介机构这个地位来说的,也就是说,银行作为代理付款人是不能代委托人垫款付款的,即在行使“资金中介”的这个职责上是不能垫用自己的资金的,但银行如果转换为其他的角色,例如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此时银行就不是代理付款人了,而是绝对付款义务人,即便出票人的账户余额不足,银行也是要用自己的钱来支付的。因此,“银行不垫款”原则是相对的,要看银行所从事结算资金具体业务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