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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焦点(2013.07.29)

2013-07-29 16:36  【 】【打印】【我要纠错

【焦点】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已经进入全面备考阶段,那么我们该怎样做才能让我们更有效、更系统的复习呢?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准备了几点备考建议,快来看看吧……详见本期网校关注!

【本期导读】

>办理支付结算原则——叶青

>失业保险(经济法基础)

>固定资产折旧额的影响因素

>论坛精华:人生

>注会路上,你放弃了什么

>职称强化阶段备考指导

【名师专栏】

叶青老师关于办理支付结算原则的精彩讲解(经济法基础)

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中有一条是“银行不垫款原则”,关于这个原则大家要注意,这是针对银行是中介机构这个地位来说的,也就是说,银行作为代理付款人是不能代委托人垫款付款的,即在行使“资金中介”的这个职责上是不能垫用自己的资金的,但银行如果转换为其他的角色,例如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此时银行就不是代理付款人了,而是绝对付款义务人,即便出票人的账户余额不足,银行也是要用自己的钱来支付的。因此,“银行不垫款”原则是相对的,要看银行所从事结算资金具体业务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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