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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解读(2013.07.02)

2013-07-02 16:41  【 】【打印】【我要纠错

【法规解读】

“营改增”后如何确定税率

我国税法把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类型,对“营改增”的纳税人也是如此,纳税人的类型不同,适用的税率(征收率)不同。

“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税率;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适用11%税率;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适用6%税率;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特别规定的应税服务适用于零税率;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适用3%的征收率。具体按以下原则确定。

纳税人提供单一应税劳务适用单一的税率或征收率。

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营改增”后,试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营改增”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在实行“营改增”以前购进或者自制、且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下同),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在实行“营改增”以前购进或者自制、且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时,其不含税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含税销售额÷(1+3%)。

油气田企业提供的应税服务,适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附件1规定的增值税税率,不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规定的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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