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技巧】
收汇过期多种特殊情形可申报出口退税(下)
(续上期)出口收汇退(免)税申报的2种方式
(一)出口收汇退(免)税申报
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公告将按期收汇与提供资料的企业分为重点监管和非重点监管2种类型。
1.重点监管企业。主要包括11种情形:(1)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B、C类;(2)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重点监测;(3)被人民银行列为跨境贸易人民币重点监管;(4)被海关列为C、D类;(5)被税务机关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6)因虚开和偷税(增值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等,被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7)因违反进、出口管理,收、付汇管理等规定,被海关、外汇管理、人民银行、商务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8)不能收汇原因为虚假;(9)收汇凭证是冒用;(10)收汇率低于70%;(11)申报退(免)税存在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以上重点监管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按以下2种方式处理:一是申报期内已收汇的,应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并提供银行结汇水单等凭证;二是申报期内暂未收汇的,生产企业应按单证不齐处理并标注“W”,当期不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待收汇后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公告对重点监管企业的执行约束期限,分为4类情况。一是第一项~第五项在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至情形存续期结束为止;二是第六项~第九项在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的24个月内。三是第十项自2014年5月1日起,年度收汇率低于70%的企业,当年5月至次年4月一年时限。四是第十一项在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至核查无误期结束。如果出口企业并存上述4类情形的,执行期限为最晚的截止时间。如某税务机关2014年5月,对A生产企业上一年度收汇率测算的比例为54%,低于70%标准。同时,该企业是外汇管理部门重点监测企业,监测期至2016年7月底结束。根据重点监管企业并存情形的要求,重点监管企业申报退(免)税的执行时限为,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至2016年7月底,而不是按年度收汇率低于70%的执行时限2015年4月。
2.非重点监管企业。上述11种情形之外的属于非重点管理企业,如果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内已收汇的,可不用提供收汇凭证办理出口退税。
(二)视同收汇退(免)税申报
属于9种特殊情形应视同收汇的出口货物,如按会计制度规定须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在冲减销售收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以及原因证明材料,并按以下操作:一是属于重点监管企业的,在申报退(免)税时提供;二是属于非重点监管企业的,在退(免)税申报期之内提供。另外,按出口合同约定最终收汇日期为收汇的,应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提供收汇凭证办理退(免)税。
出口货物收汇过期的免税申报方式
出口货物收汇超过退(免)税申报期又不属于视同收汇9种特殊情形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的次月或在确定免税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办理免税手续。如果前期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并根据会计制度进行相应调整,如果当期免抵退税额(外贸企业为退税额)不足冲减的,其差额部分补缴税款。
过期收汇存在的风险与注意事项
(一)国外客户付汇异常暂办退(免)税。如果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收汇情况存在非进口商付汇等疑点,按暂不退(免)税办理;已办理退(免)税的,暂扣用已审核通过的等额应退税款,如存在暂扣退税款差额不足的,应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待税务机关核实排除相应疑点后,办理退(免)税或解除担保。
(二)退税改免税或征税的应冲减退免税款,否则,税务机关除按规定补缴已办理的免抵退税额,对出口货物增值税实行免税或征税外,还应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作出处罚。
(连载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