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精讲】
土地使用权的会计处理(中级会计实务)
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当按照取得时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确认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但是,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的,其相关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企业外购房屋建筑物所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土地使用权以及建筑物的价值的,则应当对实际支付的价款按照合理的方法(例如,公允价值相对比例)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之间进行分配;如果确实无法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确认和计量的原则进行处理。
【疑难问题解答】
什么是对价?无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经济法)
解答:根据《票据法》规定,对价是指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它包含两层意思:
(1)对价是相对应的代价,比如出票人从收款人处购买价值10万元的商品,签发一张10万元的支票给收款人,收款人所提供的10万元商品就是支票相对应的代价。
(2)代价应由票据双方当事人约定。即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代价,无论是商品,还是劳务、债权等,均需双方认可、同意。《票据法》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在实务中,票据的取得不给付对价有两种情况:一是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依法取得;二是不支付对价或相当的对价而取得。第一种情况,因税收、继承、赠与本身系无偿法律行为,因此而取得的票据,自然不受对价原则的限制,无偿取得的票据持有者享有票据权利,但其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这里的前手应为直接前手。第二种情况,除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情形外,票据的取得是无对价或相当对价的,票据的取得人只要没有欺诈、偷盗、胁迫、恶意、重大过失等行为,属于善意取得。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种:(1)因使用欺诈、盗窃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2)因明知是使用前述方式取得的票据,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3)因重大过失取得形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的。
(3)在无对价取得票据的场合,取得票据权利的权利人不得优于其前手享有的权利。
对本条的理解,可以用以下的例子加以说明:
例一:如果甲是正当的持票人,乙通过赠与或者继承或者税收的方式取得票据权利,则乙可以享有甲所享有的票据的权利。
例二:如果甲是通过盗窃的方式取得某票据的,则甲不是正当的持票人,甲不享有票据权利。如果此时甲通过赠与的方式将票据交给乙,则乙也不能够享有此票据权利。但是如果此时乙已经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则丙取得此票据是付出了相当的对价的,则尽管乙不享有票据权利,但是此时丙仍然可以享有票据权利,这就是票据流通性能良好的体现。但是在此情况下,如果丙明知乙的票据来路不正,则丙也不能够取得票据权利。
【易错易混辨析】
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分类?(财务管理)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以内或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运用的资产,流动资产具有占用时间短、周转快、易变现等特点。
(1)按照占用形态不同,分为现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及预付款项和存货等;
(2)按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处的环节不同,分为生产领域中的流动资产、流通领域中的流动资产以及其他领域的流动资产。
流动负债是指需要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具有成本低、偿还期短的特点。
(1)以应付金额是否确定为标准,可以分成应付金额确定的流动负债和应付金额不确定的流动负债;
(2)以流动负债的形成情况为标准,可以分成自然性流动负债和人为性流动负债;
(3)以是否支付利息为标准,可以分为有息流动负债和无息流动负债。
【历年考题剖析】
下列各项中,属于市场规制法的部门法是( )。(经济法-单选题-2012年)
A.财税法
B.计划法
C.反垄断法
D.金融法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体系的分类。经济法体系包括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大部分。其中,宏观调控法包括三个部门法,即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和计划调控法,分别简称财税法、金融法和计划法;市场规制法也包括三个部门法,即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
点评:13年教材没有明确的经济法体系分类;但对应的是“宏观调控权与市场规制权”,与经济法体系是对应的。
【答疑精华】
如何区分货币性项目和非货币性项目?(中级会计实务)
解答:货币性项目分为货币性资产和货币性负债:货币性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货币性负债包括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短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
不属于货币性项目的,就是非货币性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