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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焦点(2013.08.20)

2013-08-20 15:57  【 】【打印】【我要纠错

【焦点】会计职称考试临近,对所学知识的系统复习,是获得考试成功的最有效的手段,那么我们如何在这黄金阶段提高学习效率,在无数考生中脱颖而出呢?正保会计网校特地给大家准备了几点考前复习方法……详见本期网校关注!

【本期导读】

>关于个人所得税缴纳的讲解

>经济法基础:票据权利与责任

>权益工具和债券投资的区分

>杨澜给80后女生的忠告

>会计学习如何戒浮戒躁

>如何进行会计职称考前复习

【名师专栏】

赵俊峰老师关于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个人所得税缴纳的精彩讲解(经济法基础)

根据规定,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这里大家先了解一下什么是“公有住房”,它是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拥有权、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归国家所有。但是在九十年代我国实行了住房体制改革,将这部分公有住房以一定的“象征性”的价格出售给了居住的居民,当然,这个价格是非常低的,到底有多低你回家可以问问老一辈的人,总之比现在北京、上海的房价低,在出售之后该房屋所有权就归个人所有了,那以后再出售的时候是有相应政策的,因为价格非常低,有的单位会要求收取一定比例的收益,另外,当时购买时的价款能扣除的是经济适用房部分价款和超过住房面积标准数所支付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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