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时间离我们已经越来越近了,那么该如何在前面学习的基础上提高学习效率?如何巧妙获得高分?时间不是等出来的而是抢出来的,要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合理利用时间……详见本期网校关注!
【本期导读】
>对票据权利时效的讲解
>经济法基础:银行汇票
>长期应付款小结
>11种不要钱的防癌妙招
>说说初级职称无纸化考试
>职称学习中如何学会抢时间
【名师专栏】
赵俊峰老师关于票据权利时效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承兑期限区分的精彩讲解。(经济法基础)
很多学员学到“票据权利时效”这里可能会非常的不理解,经常会问,这里跟付款期限,承兑期限到底有什么样的区别呢?其实,所说的“票据权利时效”,是“实体权利”的存续期限,在此期限以内,持票人的权利是不消灭的,但超出了这个期限的,票据权利本身是消灭的,而《票据法》中所规定的提示付款期限和提示承兑期限都是指的“程序性”期限,大家可以回想一下,如果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话会造成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按照规定,是丧失对前手背书人的追索权,但依然可以在作出书面说明后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这说明只要在票据权利时效期限内,权利存在的前提下,作出相应的补救措施还是可以行使票据权利的,仅仅是违反了程序性期限的规则是不影响票据权利的,但超出了票据权利时效期限的,那么就丧失了全部的票据权利,更谈不上程序性期限的行使,即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