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交流】
记账凭证后面应附上的几种原始凭证?
1.现金收款凭证后面的附件有:现金进账(存款)单、收取现金的发票记账联等。
2.现金付款凭证后面的附件有:现金支付的报销单据、发票、工资表等。
3.银行收款凭证后面的附件有:银行进账(存款)单、收取转账支票发票的记账联等。
4.银行付款凭证后面的附件有:转账支票支付的货款发票、委托银行付款的单据等。
5.转账凭证和调整凭证后面,可以不要附件,在凭证摘要栏写明提取、结转、调整的有关内容。
6.需要注意的问题:
(1)凡是发生的经济业务与现金收支有关的,作现金收付凭证;凡是发生的经济业务与银行收支有关的,作银行收付凭证;与现金、银行无关的作转账凭证。
(2)从银行提取现金的业务,做银行付款凭证。
【纳税实务咨询】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的申报时间是否有新的规定?
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五条、第十四条规定,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的申报程序和期限: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
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中关于退(免)税申报期限的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第三款的出口货物免税申报期限的规定,以及第十条第一项中关于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期限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2011年的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申报期限、第九条第二项第三款的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期限、第十条第一项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期限,第十一条第七项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延长3个月。
本办法其他规定自2012年7月1日开始执行。起始日期: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以出口发票(外销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属于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