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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导读】
>证券市场原则中“诚实信用原则”
>经济法:票据权利的概念与取得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的税费
>购买原材料无正式发票会计核算
>每个和谐家庭都应该知道的支出黄金比例
>今日话题:教师节,我们来感恩
>正保会计网校会计考试周刊(32期)
【名师专栏】
游文丽老师关于证券市场原则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精彩举例(经济法)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有关各方当事人应当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参与民事活动要诚实守信、客观公正、信守承诺,不弄虚作假,不欺人骗人。例如,投资者甲委托证券公司购买A股票,但是证券公司觉得A股票价格会下跌,擅作主张用投资者甲的资金购入了B股票,这违反了自愿原则。证券公司应当完全尊重投资者的投资选择,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在证券市场上,不论是交易委托,还是证券存管、评估审计,乃至登记结算,都是有偿的服务,要收取费用。证券公司不应当为了赚取手续费收入而诱使投资者做不必要的买入卖出操作,否则就违反诚实信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