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答疑】
1、异地注册的公司账务处理
提问:
异地注册的公司,在北京开展业务。收入发票由异地开具,成本费用发票基本是北京的,这样的账务处理,异地税务局会认为有问题吗?
解答:
这样处理有一定税务风险,成本费用中的发票是否能在所得税前全部扣除是个问题,具体要根据发票的业务看,货物的发票是可以的,但日常费用、工资费用会有一定的风险。
2、向境外股东分红如何扣税
提问:
我公司是股份制企业,有境外股东,公司决定近期给境外股东分配上年利润,目前还未实际支付。请问,我公司应在何时代扣代缴境外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解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另根据国税发〔2009〕3号第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因此贵公司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时就应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