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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实务(2013.10.31)

2013-10-31 13:40  【 】【打印】【我要纠错

会计实务交流】

总承包方向建设方开具发票的相关问题

问:新条例第五条“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它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在实际工作中,应该怎样处理?比如总承包合同造价是1000万,分包出去100万,收入应该确认900万吧?那总承包方向建设方应出具多少的发票呢?是1000万还是900万?分包出去的100又怎样处理?

解答: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筑业的总包人不再被规定为分包人的扣缴义务人,建设方与总包方均不再是分包方建筑业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分包方应自行于劳务发生地缴纳税款。

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它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那么对总包方而言是可以差额纳税的,具体到开具发票的问题,总包工程款为1000万元,其中分包为100万元,通常的处理模式应为:总包人向建设单位开具1000万元的发票进行工程结算,分包方向总包方开具100万的发票进行分包工程结算,然后总包将分包开来的发票进行营业额抵减并申报纳税。

实践中为征收管理需要,税务机关也可能会采取委托建设方代扣总包方和分包方的税款的办法。

【纳税实务咨询】

房地产公司取得一块未拆迁的土地,支付给拆迁公司的拆迁劳务费,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其中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自行实施拆迁的,其支付给拆迁公司的劳务费属于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应并入包括拆迁补偿费在内的各种补偿费中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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