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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焦点(2013.10.10)

2013-10-10 17:18  【 】【打印】【我要纠错

【焦点】迈向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步伐越来越快了,正保会计网校为学员在10月14至17日举行考前最后一次直播交流活动(考前串讲班),邀请各科主讲老师全面梳理当年考试重点、指导应试策略,点拨考试思路、指导做题技巧,助网校学员梦想成真……详见本期网校关注!

【本期导读】

>关于票据债务人的讲解

>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

>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目

>增加幸福感20项心灵修炼

>遇到不会做的题怎么办

>2013初级会计职称考前串讲

【名师专栏】

叶青老师关于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的精彩讲解(经济法基础)

由于票据在出票以后不断进行流通,可能会形成一系列的票据关系,在每两个相邻的票据当事人之间,都有相应的原因关系存在。所以在相连的两个当事人之间,如果债务人不履行相应的债务,债权人可以依据其债务不履行的抗辩理由提出抗辩,可以拒绝履行票据债务。但是在持票人和票据债务人之间有其他的票据行为人出现,则持票人并不知道票据债务人和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因此就不受这种抗辩事由的影响。

例如:某公司甲和某家具厂乙进行买卖,甲向乙签发了一张商业承兑汇票,甲为承兑人。乙得到票据后背书转让给丙,丙背书转让给丁,票据到期后,丁向甲提示付款,甲不能以甲和乙之间的家具买卖合同没有成立或者是家具有质量问题为理由而拒绝支付票据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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