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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焦点(2013.10.12)

2013-10-12 17:09  【 】【打印】【我要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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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导读】

>经济法基础:销售货物收入

>初级会计实务:递延所得税

>物业管理公司低值易耗品

>7招缓解女人冬天手脚冰凉

>重阳节,说说家里的老人

>个税5类筹划技巧直播班

【名师专栏】

叶青老师总结的计算土地增值税学习理解时需要注意的问题(经济法基础)

在具体计算增值额时,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理:

第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缴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不得加计扣除。这样规定的目的主要是,抑制“炒”买“炒”卖地皮的行为。

第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地产开发建造的,在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和有关费用、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和规定的费用、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并允许加计扣除20%。这可以使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有一个基本的投资回报,以调动其从事正常房地产开发的积极性。注意加计扣除的对象只能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适用于其他纳税人。

第三,当纳税人转让新房时,可以扣除其已缴纳的契税;如果纳税人转让的是旧房,因为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中已包括此项,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另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

第四,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在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由税务机关参照评估价格确定项目金额(即房屋及建筑物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价值),以及在转让时缴纳的有关税金。这主要是考虑到如果按原成本价作为扣除项目金额,不尽合理,而采用评估的重置成本价能够相对消除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比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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