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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答疑(2013.10.22)

2013-10-22 17:03  【 】【打印】【我要纠错

【专家答疑】

1、附设汽车餐厅是否缴增值税

提问:

我们在当地的肯德基店专门设立了汽车餐厅,消费者驾车沿特定车道到达该窗口,可以购买肯德基加工出售的食品(与进店消费的食品一样),购买后驾车离开,无需下车,更不存在进店现场消费。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的规定,要求肯德基缴纳增值税,纳税人称62号公告针对的是从事食品加工、包装的生产销售企业,不适用于像肯德基这样的传统餐饮服务行业,拒绝缴纳增值税。请问肯德基通过汽车餐厅外卖的行为(以及餐饮行业纳税人的外卖行为)是否应当缴纳增值税?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因此,饮食业(肯德基店)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包括外卖)应当缴纳增值税。

2、外资比例下降是否调整税惠

提问:

某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2007年开始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公司上市后外资比例为30%,在经营年限不满10年的情况下,外资股东出售其股票,导致该公司外资比例低于25%,并重新领取了外资比例低于25%的营业执照。那么,公司原享受的“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是否需要补缴?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对这类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应对其经营业务内容和经营期限等变化情况进行审核。该外资企业的外方股东转让股权后,该外资企业的外资股份已不足25%,不再符合原外商投资企业有关“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要求,应补缴此前已享受的减免企业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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