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在2014年会计职称的学习中,少不了要对某些知识点进行死记硬背,每每这个时候我们都恨不得自己可以长两个脑袋。可是看见别人记得牢,背的快,就很羡慕,为什么人家那么聪明,为什么自己这么笨,总是记不住……详见本期网校关注!
【本期导读】
>经济法基础:印花税精讲
>“财政补助结转”和“财政应返还额度”
>经济法基础:罚款与罚金
>魅力男性所具有的12种特性
>话题:会计人的人际关系学
> 2014年会计职称考试学习方法之提高记忆力
【名师专栏】
网校名师关于支票为什么没有“保证”问题的精彩归纳(经济法基础)
我国票据法只规定了对汇票和本票的保证,对支票没有规定保证,也就是说,我国不实行保付支票这一做法。这是由我国票据流通的实践和国情所决定的。
(1)支票的付款人是特定的金融机构。在我国,支票的付款人只能是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别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是支票的付款人。并且长期以来,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使用支票,只有在银行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具有可靠资金保证的法人才可签发和使用支票。
(2)支票是支付证券。支票的特点是见票即付,是即期票据。而汇票、本票可以是即期票据,也可以是远期票据。从功能上来说,支票的主要功能是保证支付的迅速、携带的方便,因此,支票的资金关系是确定的。银行等作为形式上的付款人,长期要求签发支票的出票人在使用支票时,不得超过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余额,严格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由于以上情况,为保持我国支票的性质,票据法对支票没有规定保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