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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导读】
>关于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讲解
>税法Ⅰ:卷烟适用税率的规定
>年终奖的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论坛精华:养生小秘籍
>今日话题:你给自己打多少分
>跟名师高志谦学习《财务与会计》
【名师专栏】
奚卫华关于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讲解(税务代理实务)
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参与方使用成本分摊协议所开发或受让的无形资产不需另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涉及劳务的成本分摊协议一般适用于集团采购和集团营销策划。
企业应自成本分摊协议达成之日起30日内,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对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成本分摊协议的税务处理
1.企业按协议分摊的成本,应在协议规定的各年度税前扣除;
2.涉及补偿调整的,应在补偿调整的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涉及无形资产的成本分摊协议,加入支付、退出补偿或终止协议时对协议成果分配的,应按资产购置或处置的有关规定处理。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企业可采取预约定价安排的方式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应在本年度的次年6月2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扣除的规定
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容易出多选题):
1.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
2.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3.没有遵循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
4.未按有关规定备案或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5.自签署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经营期限少于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