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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焦点(2014.03.17)

2014-03-17 15:39  【 】【打印】【我要纠错

【焦点】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网校辅导热招。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快速进入高效备考状态,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整理了高分学员的备考心得。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审计单科状元孙利娟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学习心得……详见本期网校关注!

【本期导读】

>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会计:待处理财产损溢

>股票股利、股票分割和回购

>精华:测试你的精神年龄

>初级职称全面机考,怎么办

> 2013注会审计状元学习心得

【名师专栏】

叶青老师对《税法》科目中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讲解(税法)

(一)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居民企业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作为征税对象。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居民企业采用25%的基本税率。

(二)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计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25%的基本税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取得下列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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