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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导读】
>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
>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房屋附属设施契税如何缴纳
>登山运动的健康步法
>话题:大龄考生如何备考
>合理的学习计划使我通过考试
【名师专栏】
陈立文老师关于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的讲解(税务代理实务)
1.对下列行政复议事项,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多选):
(1)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
(2)行政赔偿。
(3)行政奖励。
(4)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
2.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和解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3.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的,由被申请人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