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海南省东方市检察院侦查终结,提起公诉的海南省东方八所海事局原出纳员陈林挪用公款一案,2011年2月14日,东方市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2256974.9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退还部分赃款,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林自2009年1月担任八所海事局出纳员以来,其工作职责主要是管理单位平时的日记账,包括现金的收支、银行存汇款,发工资等事项。2009年2月至12月份,陈林利用其掌管单位财务章和法人代表公章,以备用金、旅差费、税款、虚存工程退回保修款等方式挪用公款。同时为了每月与会计对账时能够保持账面一致,陈林每月从东方解放支行打印回对账单后,直接拿到打字室叫别人修改账面金额,照着原样做假对账单,然后再拿到海南省工商银行东方市支行营业部盖章,银行工作人员并未核对直接盖章,盖章后陈林拿回单位与会计对账,一直未被银行的工作人员和单位会计发现。被告人陈林投案后,其利用此手段先后挪用单位公款累计达65笔,共计2256974.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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